7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陈路超大违建别墅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该案已于6月17日宣判,陈路、支亮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秦岭脚下建别墅
与村组签订协议租赁70年
判决书显示,出生于1979年的陈路刚刚40岁,系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39岁的支亮系万吉(西安)电子集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路、支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1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5月22日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5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路、支亮系高中同学,2005年5、6月份,支亮提议在秦岭山脚下建个小院子,盖几间房,作为休闲场所,陈路同意。2005年7月,被告人陈路、支亮与兴某某一起在秦岭山周边寻找,后在户县(现为鄠邑区)石井镇某村组看中一块土地,找到时任村组长王某某,王某某带陈路、支亮、兴某某见到时任石井镇蔡家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韩某某,告知租赁土地事宜。2005年8月5日,支亮以其个人名义与户县某村组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该组15亩土地租赁给支亮,租赁土地用途为园林绿化、盆景、栽培或其他经营活动(无污染、无噪音),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承租方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租赁区域范围内决定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干涉、阻挠和破坏。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70年,从2005年9月1日至2075年9月1日,并约定每十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共七个租赁周期;租赁费每十年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一个支付周期届满前支付清下一个周期租赁费用,首期租赁费为6万元,每十年租赁费增加1.5万元。
签订合同当日,陈路将首期租赁费为6万元给支亮,支亮以自己的名义支付了首期租赁费为6万元。2005年底,陈路,支亮在该宗土地上圈建围墙,2006年初动工建设,由陈路决定重大事项并向支亮提供前期建设资金,让支亮负责具体建设事宜。经陈路同意后,支亮找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学生设计图纸,由支亮负责找当地村民和建筑队修建。2006年,陈路知道盛赛尔公司有装修工程要对外承包,遂与支亮商议,由支亮注册成立陕西秦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秦悦公司)承揽陈路所任职的盛赛尔公司的装修工程,赚取的利润投入到别墅修建中。之后,陈路、支亮分别代表盛赛尔公司和秦悦公司签订合同,并将赚取的100余万元利润用于涉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建。2006年9、10月份陆续完成房屋建设,屋顶修缮,鱼塘、道路硬化等附属设施建设,到2008年涉案建筑物(别墅)建成。2015年1月,陈路再支付第二笔租赁费7.5万元。涉案建筑物修建中除秦悦公司赚取的利润作为建设资金,支亮支付10余万元石刻等费用外,其余费用均为陈路支付。
国土部门认定:
其中狗舍占地77平方米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2018年10月4日作出《关于对支亮非法占地性质的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2005年底,支亮开始圈建围墙,2006年上半年,开始动工建设,动工前为坡地,截止2018年9月5日,宗地总占地面积9409.05平方米(14.11亩),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占地3604.27平方米(5.41亩),其中:鱼塘底部硬化两处,占地1098.6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一处占地517.29平方米、砖结构房屋两处占地92.59平方米、狗舍一处占地77.10平方米、饲养室一处占地15.85平方米,道路占地1484.72平方米、塘外侧护沿占地98.39平方米、绿化带水泥护沿及树木水泥护沿占地22.75平方米、护坡两处占地58.34平方米、三处门柱占地2.84平方米、围墙占地135.72平方米。其余地方有绿化树木。
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2018年10月2日初步鉴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0月3日作出《关于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该宗土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宗地上建造物占用、修建鱼塘等,属在耕地上建筑物占用、修建鱼塘破坏类型,该宗土地整理和复垦难度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2018年9月底,该违建别墅已被政府拆除。
2008年8月4日户县国土资源局该非法租赁土地行为立案查处,后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支亮自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合计25800元。2008年8月22日,支亮缴纳了25800元罚款。
2018年9月3日,西安市监察委员会将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别墅及院落”建造人支亮涉嫌土地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该西安市公安局。同日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对“9.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陈路、支亮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9年4月6日,陈路、支亮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认罪悔过书和悔过书。4月26日陈路、支亮共同向西安市鄠邑区园艺绿化中心苗圃缴纳了别墅违建拆除复耕复绿的苗木及栽植和前期养护费用共计17万元。
此外,出租涉案土地的村干部均以非法倒卖土地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两人被判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路、支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圈占土地总面积达到14.11亩,所圈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其中在圈占耕地上建筑房屋(别墅)占用及修建鱼塘等严重毁坏土地面积为5.41亩;已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路、支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路、支亮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路为主犯,被告人支亮为从犯,应按照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法定罪量刑。为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路、支亮的犯罪事实,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陈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判处被告人支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华商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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