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浪潮资讯 8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在2017“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务公示会上,公布了一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炒信、消费欺诈、商品质量、网络传销等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
据统计,“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5.2万人次,检查相关网站5.7万家次,立案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3819件,办结2638件,其中大要案1320件,涉案金额3.487亿元,罚没款达4680多万元,移送公安机关80起,关闭违法网站(网店)13349个,立案数和结案数分别比2016年专项行动增长100%。
典型案例一:滨江查处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7年5月12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84106元。
经查,当事人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至2016年2月18日,涉及人员达310221名,当事人以平台服务费名义获得808.41万元。
当事人利用“云集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以 “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启示: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浙江成为“创新、创业”的天堂,电子商务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一些传销组织披着网络经济的外衣,以所谓的“微商”“金融互助”“旅游互助”“众筹创业”“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欺骗性更强、隐蔽性更好、发展速度更快,危害性更大,且极其容易复制。该案的查处,彰显了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从严从重打击网络传销违法行为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决心,提醒广大群众认清网络传销违法行为,震慑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典型案例二:余杭查处网络销售假冒“雅莹”服饰系列案
2017年6月,浙江省工商局联合阿里巴巴集团,利用淘宝平台大数据分析,梳理出一批涉嫌销售侵犯 “雅莹”注册商标的淘宝网络店铺线索,交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在浙江雅莹集团有限公司和阿里集团打假专业人员的全力配合下,迅速开展排摸,准确锁定经营场所。7月11日,该局同时对四个嫌疑窝点进行检查,查获假冒“雅莹”品牌衣物885件,依照正品价值达300余万元。
经查,该批当事人在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设立网络店铺,大多以“雅莹正品代购”作为商品网页宣传,利用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事实上,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也非其宣传的所谓“代购”取得,大多是从杭州东站市场采购侵权服装配套使用的仿冒吊牌、包装袋,以来料加工的形式委托江干区格畈一带服装作坊定制成衣,在其网店经营场所包装为成品,通过快递发往各地,销售区域涵盖江浙沪、珠三角等多个城市。
当事人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目前余杭区局已立案3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之中。
启示:“雅莹”是国内知名的女装品牌,一款正价3000多元的套装,网上的假货只卖两三百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知名商品时应进行合理判别,网上售假也让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该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维权+平台的技术支撑+工商的执法力量”三方力量,打破了彼此间的“信息孤岛”,解决了精确定位和彻底摧毁制假链条两大难题。政企协作、联手打假,实现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辩证统一。
典型案例三:西湖查处“速推精灵”空包网百万“刷单”案
2017年2月16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营名为“速推精灵”的网站()系空包网站,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其网站页面截图、网站后台数据库数据信息以及客服人员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平台速推精灵空包网上利用空包物流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为商家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分别以1.95元/单、2.7元/单、1.7元/单的价格购买天天快递、圆通快递、全峰快递空包物流单号,又分别以2.1元/单、3.05元/单、2.05元/单的代理价售卖空包物流单号。自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当事人运营的速推精灵空包网络平台注册商家有2286家,注册刷手1947个,发布空包物流任务106万单,涉及空包物流金额229万元,“刷流量”涉及金额343万元,其中涉及京东平台刷流量133万元,淘宝平台刷流量210万元。
当事人刷单超百万单,虚构交易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4月5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8万元的处罚。
启示:“刷单炒信”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提升网络经营者商业信誉,网络诚信受到严重冲击,更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的判断。继去年浙江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开展打击“刷单炒信”违法行为,今年继续纵深推进严厉打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网络诚信是网络交易的基石,治理网络不诚信行为,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快递物流等相关行业的“洁身自好”。
典型案例四:平湖查处网络“海外代购”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案
2017年4月1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集中力量一举查获在淘宝平台线上打着“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幌子,线下通过假冒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印制、假冒商标服装生产全链条的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系列大案,当场查扣假冒鳄鱼、巴宝莉、古驰、纪梵希、添柏兰、优衣库等国际知名品牌服装2000余件,假冒标识吊牌及包装物5000余件。
经查:当事人梅某自2016年以来,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印花厂等企业印制Timberland、UNIQLO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嘉善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其生产假冒Timberland、LACOSTE等假冒商标T恤、夹克等服装共计2080件。而后,当事人梅某通过其在淘宝网经营的“julie_gly”、“小小杰正品代购”、“樱木花道_32”、“小小伟代购”等网店,以“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名义对外销售, 合计销售数量1184件,合计销售金额298410元。同时, 当事人梅某还通过微信从外地低价大量购进假冒BURBERRY、MONCLER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其开设的“老梅成衣” 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制售假冒服装涉及国际知名商标达十多个,违法经营额共计60余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有关制假企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17年6月6日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取保候审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启示:近年来,海外代购的兴起,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实惠的价格。但一些不法商人也看到了这一“商机”,做起了“假货假代购”的“黑心”生意。本案的查处对打着“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幌子的不法商人,从线下制假线上售假进行了全链条的查处打击,是对不法商人的震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代购亦有假,低价需警慎。
典型案例五:金华查处"美团网"不正当竞争案
2017年6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计罚没52.6万元。
经查,当事人为金华地区市场占有量最大的网络食品经营平台,其利用优势地位,以“合作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网商户只与其独家经营,将享有服务费价格优惠,收取标准为2%。如商户违反约定,同时与其它“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服务平台”也开展合作经营,当事人则将收费标准调高至6%。同时,当事人以不提供美团外卖服务、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家签署外卖服务合同中选择“只与美团外卖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这一补充约定。2016年下半年,当事人为推广线上业务,在知道自己的签约商户同时与“饿了吗”“百度外卖”等同类在线外卖平台合作后,强制关停商户在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停止美团外卖商家客户端账户使用,迫使商户关闭其他外卖平台上的网店后才能允许商户重新登入美团外卖平台。
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阻碍、胁迫他人与竞争对手发生正常交易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启示:互联网具有“超级马太效应”“数一数二,不三不四”成为规律。美团网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正常交易和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只有好的体验和口碑,才得赢得用户。本案的查处,彰显了金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领域敢于亮剑,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心和能力,维护了互联网涉餐平台主体之间开展公平竞争、良性互动的环境,最终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权。
典型案例六:南浔查处郑成广告加工厂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7年2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州南浔郑成广告材料加工厂(以下简称“郑成广告”)涉嫌侵犯上海闻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闻东”)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郑成广告与上海闻东系业务联系单位。2016年6月,从上海闻东离职的王某和李某二人找到当事人要求开展业务合作,王某和李某在原上海闻东就职时,负责亚太区、美洲区客户外贸业务,掌握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双方约定:由王、李二人提供原上海闻东客户信息,负责促成当事人与上海闻东原客户的生意,每笔抽取成交金额的10%作为劳动报酬。此后王、李二人通过hotmail网络邮件向当事人发送客户资料等信息,至案发,王、李二人分别促成当事人与捷克、阿根廷、以色列三家公司的三笔业务,总金额17319.52美元。在案件取证过程中,该局通过技术手段对王、李二人与郑成广告通过网络传输上海闻东公司客户名单等经营性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予以查证、锁定,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材料,为案件突破打下基础。
当事人通过王、李二人获取、使用上海闻东公司客户名单等经营性信息的商业秘密,进行广告材料的出口业务,属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违法行为。2017年7月24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王某、李某两人移交上海市工商部门处理。
启示: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一般包括特有的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企业花费大量成本形成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然而,现实中很多企业缺乏保密意识,使得一些企业员工在离职时带走客户名单、核心技术,企业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本案为网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对我省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七:金华查处“旗舰店”销售假冒360随身wifi案
2017年4月14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集中力量对某涉嫌销售假冒360随身wifi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历经16个小时连续奋战,通过现场电子数据取证、物证提取、网络取证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清理现场涉案物品并同步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及相关强制措施文书,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第一时间固定,一举捣毁利用网络销售假冒360随身wifi的窝点。
经查,2016年7月以来,当事人刘某、褚某等通过1688平台等低价购进假冒360随身wifi,在明知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注册的“正品旗舰店”和“360旗舰店”等淘宝网店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1244678.89元。经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60随身wifi系假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启示:互联网在带来丰富和便捷的同时,也因侵权假冒大量发生而让人头疼。更有甚者打着“旗舰店”、“专卖店”等招牌掩人耳目,“挂羊头卖狗肉”,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重典治假,让售假者“倾家荡产”、入罪入刑,努力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打响“放心消费”品牌。
典型案例八:遂昌查处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7年1月,遂昌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该县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品质低劣,要求退货。在与投诉人交流过程中,该局发现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营销方式涉嫌组织传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运营“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下简称“平台”),期间购进了大量的服饰、家用电器、地方特产等产品,通过公众号向顾客推销商品。为促进商品销售,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和向他人推荐平台的积极性,当事人设计了“三级分销”模式:即顾客通过微信关注平台公众号后成为平台会员,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后,即可获赠消费金额150%的消费积分并成为“众销员”,同时获得推荐下级会员的资格。公司对“众销员”实行三级返利模式,“众销员”可获下三级会员消费额10%、8%、5%的积分返利,积分与现金实行1︰1兑换,积分每日可提现1%并收取10%手续费,也可在平台兑换商品。至案发时止,平台已发展会员10706个、“众销员”3039个,实现平台商品销售约759万元,提取积分提现款约639万元。
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在平台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2017年6月2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启示: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一种新的传销方式也随之滋生。微信传销往往会以加盟会员、投资原始股、商品分销、开设微店等为幌子,给微信商业圈的健康发展带来隐忧,同时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和诈骗,欺骗性很强,危害性更大,应当引起高度关注。本案中遂昌县市场监管部门凭借职业的敏感,通过一起普通的消费纠纷,发现存在传销违法端倪,执法人员依据“打早、打小”的打传工作原则,果断进行查处,防止传销影响进一步扩大,避免更多群众误入传销陷阱。
典型案例九:义乌查处浙江某文化传播公司网络有奖销售案
2017年7月14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根据举报对浙江某文化传播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微商方式运营“大时代”袜子品牌,为推广品牌,以吸引更多人成为其下级微商代理。于2017年7月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名为“免费送好车!3000万+奖品上不封顶!……”的信息,声称在7月6日至7月31日止,每购买“大时代”袜子1盒,即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参加抽奖1次。抽奖活动设一等奖5名,奖品是“2017款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价值12.49万元;二等奖20名,奖品为“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1.2万元;三至六等奖若干名,总中奖率超过15%。凡参加抽奖活动的客户通过关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随机中奖。至查获时止,共有60多万人关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超过11万人参加抽奖活动,已产生一等奖1名,其它奖项若干名。
当事人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16 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营销模式也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鼓励和欢迎创新,但决不允许突破法律底线、扰乱市场秩序的“伪”创新。本案中通过微商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不仅影响和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妨碍了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规范。
典型案例十:宁波北仑查处网络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
2017年3月14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工商局网络商品抽检线索,对宁波北仑某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花朵不倒绒打底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0日起委托佛山市海岸线制衣有限公司代加工3000余条“花朵不倒绒打底裤”,(系儿童服饰商品)。当事人通过天猫网“叮唛旗舰店”和贝贝网“诺诺宝贝旗舰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委托生产打底裤的货值金额为115822.31元,其中已销售出287条。经检测,“花朵不倒绒打底裤”标牌所注明的纤维含量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检测指数,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7年8月21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打底裤2708条、没收违法所得5246.31元、罚款115377.92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网络商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工商执法的重点。今年,浙江省工商局对天猫、淘宝、京东、1号店、苏宁易购、唯品会等国内主要的八家电商平台的婴幼儿服装、孕妇装、儿童地垫等三类商品进行抽检,严厉打击不合格商品,有效地保障了母婴等特殊群体的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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