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下半年开始,刘某、穆某某、高某某(已殁),共谋通过淘宝网“某店只卖KENZO”网店销售假冒KENZO品牌的服饰。刘某注册淘宝卖家账号并提供收款支付宝账号,供其本人及高某某使用;刘某、穆某某在国外购买样品发回国内;高某某在国内经营网店业务,联系张某按照样品仿制假冒KENZO品牌服饰,之后通过网店冒充代购正品进行销售。
2016年11月,因高某某病重,刘某、穆某某回国逐步接手网店经营,直至2016年12月高某某病逝后,二人全面负责网店日常运营管理业务,陆续招聘员工,通过网店宣传“某国正品代购”,大量销售假冒KENZO品牌服饰。孙某、郑某某、阎某某、王某、鲍某某系网店员工,分别负责仓库管理、发货,客服人员的管理、培训,销售、退换货等工作,并为假冒品牌服饰悬挂吊牌。刘某根据孙某、郑某某、阎某某、王某、鲍某某各自销售额给予五人销售提成。
经鉴定,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20日,刘某、穆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收取货款2362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刘某、穆某某处查获了假冒KENZO品牌的服装及包装盒、包装袋、吊牌等,经鉴定,假冒商品逾2130万元。
刘某、穆某某销售金额2362万余元,违法所得1893万余元;孙某违法所得4万余元;郑某某违法所得5万余元;阎某某违法所得近4万元;王某违法所得近3万元;鲍某某违法所得6540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张某按照刘某、穆某某、高某某提供的KENZO品牌正品服饰样品和要求生产、加工假冒KENZO品牌服饰,销售金额46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带有KENZO系列商标标识的商品,价值14万余元。张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82万余元,违法所得446万余元。为加工假冒品牌服饰上的印花、刺绣商标标识图案,受张某委托,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者樊某某、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顺在张某提供的服装裁片上,分别以绣花、刺绣、印染等方式制作"KENZO"及相关图形注册商标标识,各向张某收取9万余元、6万余元的加工费。
为制作假冒KENZO品牌服饰配套的领标、洗标、吊牌、包装袋,经张某联系,上海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及蔡某某、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实际经营者付某某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制作、销售印有"KENZO"系列商标标识的吊牌、领标、水洗标304000个及包装袋42700个,分别以4万余元、1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
肯佐股份有限公司是"KENZO"商标、KENZO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案发时,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经商标权人的授权代表鉴定,涉案扣押的带有"KENZO"字样和相关图形标识的服装类商品及标牌、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物品。肯佐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本案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生产、销售带有"KENZO"及相关图形的商品、标识。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被告单位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被告单位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穆某某的没收违法所得部分予以改判,其他部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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