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起诉代购者,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货款148万余元
花百万元海外代购球鞋,没想到代购者既不交货,也不退款。舟山小伙小宁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他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花248万托人海外买鞋,过半货款“打水漂”
小伙阿天(化名)是球鞋发烧友,经炒鞋圈朋友介绍认识了舟山小伙小宁(化名),两人对限量款球鞋都有极大热情。阿天告知小宁,其能第一时间买到预售的限量款球鞋,小宁便要求阿天进行代购。
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小宁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要求阿天购买限量款球鞋。小宁确定采购球鞋清单后,通过支付宝向阿天预付货款。阿天将货款汇给北美卖家,由北美卖家在一个月内以快递物流方式,向小宁交付球鞋。
截至2019年12月中旬,小宁共支付货款278万余元。但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物流滞缓,至2020年4月,小宁仅收到了价值111万余元的球鞋,及退回19万余元货款,尚有价值148万余元球鞋未能按期交付。小宁多次跟阿天交涉,要求退还货款,均遭阿天搪塞。
2020年4月,小宁向定海法院起诉,要求阿天归还未发货球鞋货款共计14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一审期间,阿天未答辩。法院依据认定事实,判决阿天返还货款14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阿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过后,其向市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双方对于款项交付以及代购交易事实并无异议,但对于双方是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各执一词。
阿天认为,其是小宁的海外买手,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现阿天已经将小宁支付的货款交给了北美卖家,已经完成委托事项,不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小宁主张,其是向阿天订购球鞋,并按照阿天报送的固定价格支付货款,双方之间代购行为符合货物买卖特征。
法院认为,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交易方式综合认定。在案聊天记录及资金往来情况表明,阿天并未向小宁披露海外卖家信息以及所代购运动鞋真实价格,其向小宁发送的运动鞋价格系固定单价且与其采购价格存在差价,同时阿天认可运动鞋价格波动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可以推定阿天在案涉运动鞋代购中通过收取差价实现利润,且自愿承担运动鞋价格波动风险,这与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项产生的风险、收益均归于委托人的特征不符。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阿天应就未交付货物返还小宁已付货款。
近日,市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代购”未必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当前,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海外代购走进日常生活。“代购”顾名思义是指消费者委托代购者代为购买特定物品,但实务中,“代购”并不必然认定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办案法官表示,“代购”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属于三方法律关系,代购者在消费者与海外卖家之间起到“连接”作用,其在代购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直接影响代购行为法律性质,也影响消费者维权路径选择,故在代购者未全面履行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向实际卖家主张权利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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