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假烟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福建男子谢某见贩卖假冒香烟有利可图,于是找到居住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从事假烟销售的郑某(另案处理),以每件(50条)2100元的价格从郑某处购进假冒的黄“芙蓉王”香烟。随后谢某从当地专门从事假烟销售的人处购买了一些含有客户个人信息的物流单,然后通过电话和微信向这些客户推销假烟。谢某从其购买的个人信息中发现湖南平江县的黄某购买假烟的物流记录较多,于是电话联系黄某,向黄某兜售假烟。黄某见谢某提供的价格较市场上真烟的价格低很多,明知是假烟仍与谢某交易,双方约定每件假冒的黄“芙蓉王”香烟价格3800元。黄某微信付款后,谢某通过物流公司将烟邮寄给黄某。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谢某共向黄某销售假冒的黄“芙蓉王”香烟700余条,黄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谢某共计支付货款80950元。
黄某将从谢某处购进的假烟以100元至11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亲戚等人共100余条。2018年8月14日,黄某经公安机关劝解主动投案,并主动将尚未销售的604条假冒的黄“芙蓉王”香烟,以及从其它人处购买的23条假冒的硬“中华”香烟上交公安机关。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黄某上交的“芙蓉王”香烟、“中华”香烟抽检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芙蓉王”香烟和“中华”香烟的价值共计161350元。
2018年8月21日,公安民警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在福建省云霄县将谢某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购进的大部分假烟未销售出去,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和平江县司法局对两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谢某、黄某可适用缓刑。鉴于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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