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烟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而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生产假烟提供帮助,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添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底至2019年9月8日左右期间,方某(已判决)伙同温某(已判决)在广东省紫金县一养殖场内使用伪劣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生产半成品假烟,生产加工后的半成品卷烟运回云霄县再包装销售。在生产加工半成品假烟期间,被告人方某添受同案关系人方某聘请负责从云霄县接送越南工人和运输生产假烟机器的配件到紫金县,其多次帮助方某接送越南工人和运输生产假烟机器的配件,为方某、温某的非法经营犯罪提供帮助,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添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为其加工生产卷烟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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