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经过
这起案例发生在广州的一个清晨,赵大爷早早地出门散步。在小区转了一圈后,他准备回家时路过一家烟酒商店。突然,他的老烟瘾犯了,而且家里也没有烟了。于是,他走进店里,让店员给他拿一条软中华香烟。店员从柜台里拿出一条软中华香烟,递给赵大爷,并收了他650块钱。(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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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爷也是痛快的拿出手机转账付完款就出门了,出门的赵大爷就带着烟,悠哉哉溜溜达达的回家了。到家就拆开了包装拿了一盒,打开顺手点上了一支,深吸一口就闭上眼睛,还没来得及享受,直接就被呛的直咳嗽,呛的眼泪都出来了,作为老烟民的赵大爷,瞬间就感觉这是假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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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拿着烟穿上外套就怒气冲冲的赶回烟酒店。找到商家表示:你卖我这是假烟啊!烟酒店老板直接表示道:这不可能,我们这都是正规渠道进货,不可能有假货。赵大爷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烟酒店老板则是表示:你都买这么久了才回来找我,谁知道是不是从我这买的烟。还想三倍赔偿,我看你就是来碰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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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双方起了争执,赵大爷直接打了烟草局的举报电话,没过多久执法人员就到达了现场,直接对赵大爷的烟和烟酒店的香烟进行了抽查,没想到经鉴定,结果显示都是假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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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直接对其做出来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大爷这时也开始继续索赔,但是烟草店却还是表示赵大爷的烟不是从他店里买的,于是双方协商未果,赵大爷以烟草店构成欺诈,直接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烟款650元,并三倍索赔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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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商家辩解道:赵某在我们这买烟前后已经超过了1小时,赵某买的烟不是我们这的烟,我们店的监控都是假的没有记录。赵大爷也直接拿出了证据:手机的转账记录以及烟草局的假烟鉴定书。但是商家还是继续表示:赵某提供的这些并不证明,赵某的烟是在其商店买的烟。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02案例剖析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虽然商家一直强调和质疑赵大爷的烟不在其商店烟,但是赵大爷已经提供了手机转账记录,以及烟草局的假烟鉴定书,同时调取了烟草局对该商店做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书,更是赵大爷打电话举报的。根据种种迹象表明,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以法院就可以根据经验分析,确认赵大爷的烟大概率就是出自该烟草店。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采用的一种的规则,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
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法院已经认定赵大爷的烟是出自该商店,那么该商店就应该给予赵大爷三倍赔偿。
最后,经法院认定,商家退还赵大爷购烟款650元。在给予赵大爷三倍赔偿也就是1950元。(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3案例警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所购商品的质量。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是假货,我们有权要求商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强调了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涉及欺诈行为。最后,作为经营者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卖正规的商品,才能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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