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将假硬盒中华烟从福建厦门联系运送至我市,然后王某某以每条150元的低价出售给一些烟酒店,截至案发,共售卖假中华烟550条,公安机关查获伪劣中华牌香烟3083条。5月28日,记者从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日前已经宣判并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和王某某通过协商形成了共同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犯意联络,按照犯罪分工,由王某某筹措资金,将25万元汇入李某某提供的账户中,从2014年4月开始,李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联系组织伪劣中华牌香烟,先后三次通过厦门市捷递物流公司将这些伪劣中华牌香烟运至我市,由王某某以每条15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王某某又找到王某甲送货,王某甲从第二次接到发货后便知道贩卖的为假烟。
2014年4月,王某某、王某甲销售给孙某某假中华烟150条,按伪劣香烟的销售价格计算价值19500元,销售给白某某假中华烟250条,按伪劣香烟的销售价格计算价值32500元,销售给高某某假中华烟150条,按伪劣香烟的销售价格计算价值19500元。2014年4月30日下午,王某某、王某甲在九原区兰桂窑子村东装卸伪劣中华牌香烟时,被守候在此的公交治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伪劣中华牌香烟1982条。随即,公安干警在王某某、王某甲租用的位于昆区团13街坊新德园小区19号车库和昆区团10街坊4栋车库内,查获伪劣中华牌香烟3083条,所有查扣的伪劣香烟总计5065条,按照王某某、王某甲在我市销售伪劣香烟的销售价格计算,被查扣的伪劣香烟总共价值65.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7.1万余元,现场被查扣伪劣卷烟货值金额65.8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出售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和被查扣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应当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即按65.8万余元的量刑幅度处罚。4月15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记者 李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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