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运输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被查获后却推说自己不知道运载的货物是卷烟,这样的“理由”既不合常理,又有违法律规定,法院当然不会采纳这种辩解。近日,大货车司机潘某荣因为上述行为,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潘某荣是肇庆市德庆县人,现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是一名职业货车司机。去年12月25日,他接受广西宾阳县某工艺品公司的委托,驾驶一辆粤A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从该公司装载一批工艺铁皮花盆运往广东省深圳市。运输途中,他又接受“胖子”的委托,以3000元的运费驾车到广西防城港市装载一批走私伪劣香烟,准备运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同月27日凌晨,潘某荣驾驶该车运载上述物品来到沈海高速公路深汕路段达濠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清点,从潘某荣驾驶的粤A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上查获PEEL品牌香烟69万支、Marlboro(万宝路)品牌香烟28.8万支、中华(硬关税未付)品牌香烟15万支、玉溪(硬细支)品牌香烟30万支、小熊猫(细支专供出口)品牌香烟28.8万支、黄鹤楼(漫天游专供出口)品牌香烟10万支、MILANO品牌香烟50万支,共计231.6万支。经鉴定,其中的玉溪品牌香烟、小熊猫品牌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品牌香烟、黄鹤楼品牌香烟均系真品卷烟,其余三种品牌香烟因无实物对照样品无法检验。涉案卷烟总价值1659182.4元。
今年4月20日,濠江区检察院向濠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潘某荣犯非法经营罪。庭审中,潘某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要求给予从轻处罚,同时辩称自己不知道运载的货物是卷烟。其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潘某荣在运输卷烟过程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要求对其给予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荣无视国法,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荣辩称其不知道运载的货物是卷烟,经查,潘某荣在侦查阶段供认其觉得运载的货物不正常,应该是违法物品,可能是卷烟,而且其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其应当查验运载的货物及相关手续,故其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予以驳回。被告人潘某荣实施了卷烟流通环节中的运输活动,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故对辩护人关于其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潘某荣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运输卷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可给予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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