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三门县公安局城关刑侦中队在侦办一起盗窃案时,发现一名女子经不住低价“甩”卖的诱惑,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了他人偷来的70余条香烟,被警方一举抓获。
8月15日,城关刑侦中队联合海游派出所在侦办一起入室盗窃案时,发现一名女子涉嫌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于是民警和反扒队员们分工协作,经连续6小时的奔波,成功于案发当日在仙居一带将女子抓获。
经查,在8月15日凌晨,男子沈某、李某、曹某(均为仙居人)三人一同打车来到了三门,趁着夜色,先后“潜”入2家店铺,窃得中华、黑利群等香烟70余条,随后迅速打车回了仙居,准备甩卖、“套现”。
“你这来路正不正?”据女子张某美交代,当日10时许,有几个男子来到店里,询问其是否能收烟,想低价转卖。张某美仔细查看了烟的生产时间,有2018年、2019年的,日期不新鲜,十分怀疑这批烟的来源。
“来路绝对正,朋友欠我钱,拿货抵给我的,我便宜点卖给你!”张某美再一次检查了香烟,眼看是正品,心里也打起了“如意算盘”,将烟的来源问题抛于脑后,光顾着盘算这一进一出的差价了。最后,张某美和男子沈某、李某、曹某进行了协商,以2146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70余条香烟,中间的毛利润达万元,怎想,也就是这笔钱,将其送进了牢房。
“我真是鬼迷心窍了,看看这烟是真的,出价还这么便宜,早想过是别人偷的了……”面对警方,张某美后悔不已。
目前,所有香烟已被警方追回,张某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三门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沈某、李某、曹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收购赃物同样违法!广大群众应选择合法渠道购买或者收购物品,面对标价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要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的贪图便宜而触碰法网,最终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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