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 企业安全管理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金、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工信部曾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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