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重庆大学第八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2024-04-25 02:12:41

学校各单位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举办重庆大学第八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我敢闯 我会创

二、主办单位

重庆大学

三、组织机构

大赛设立工作委员会,由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重庆大学项目培育工作组负责统筹指导,由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行业企业、投资机构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项目评审。

大赛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四、总体安排

(一)主体赛事

大赛主体赛事包括高教主赛道(详见附件1)、“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详见附件2)、产业命题赛道(详见附件3)。

(二)项目要求

1.参赛项目能够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各领域现实需求,充分体现高校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农业、卫生、能源、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文化传播等深度融合(各赛道参赛项目类型详见附件)。

2.参赛项目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实、健康、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如有抄袭盗用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背大赛精神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资格、所获奖项等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3.参赛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报名参赛,根据参赛团队负责人的学籍或学历确定参赛团队所代表的参赛学校,且代表的参赛学校具有唯一性。参赛团队须在报名系统中将项目所涉及的材料按时如实填写提交。已获本大赛往届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可报名参加本届大赛。

4.参赛人员(不含产业命题赛道参赛项目成员中的教师)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赛程安排

1.校赛(4月-6月)

(1)组队报名(4月-5月)

参赛团队通过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cy.ncss.cn)进行报名。参赛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不多于15人(含团队负责人)。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校赛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2日24:00前。国际参赛项目不参与校赛,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学生操作手册(第八届).pdf

(2)网评初赛(5月)

由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报名项目进行网评,选拔出晋级校赛决赛的项目。

(3)校赛决赛(6月)

由大赛组委会组织线下分组路演答辩,根据专家现场评分评选出获奖项目。

(4)校赛冠军争夺赛(6月)

由大赛组委会组织校赛决赛获得金奖的项目参加冠军争夺赛。

2.市赛(6月-8月)

由市教委主办,由市赛组委会组织,包括网评、答辩等环节,遴选出参加国赛项目。

3.国赛(10月)

由教育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等12个国家部委主办,由国赛组委会组织,包括网评、金奖争夺赛等环节。

五、奖项设置

(一)团队奖项

1.大赛拟设冠军1个,奖励创新创业奖学金1.2万元;设亚军1个,奖励创新创业奖学金1万元;设季军1个,奖励创新创业奖学金0.8万元。

2.大赛拟设金奖80个、银奖160个、铜奖320个,分别奖励创新创业奖学金1000元/队、500元/队、200元/队。另设优胜奖若干。

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87号)文件精神,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本次大赛拟针对毕业年级学生设立“创业启航奖”。

(二)个人及组织奖项

1.根据获奖情况及工作情况,大赛组委会将评选重庆大学“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 “创新创业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根据组织情况和获奖情况,大赛组委会将以学院为单位评选“创新创业优秀组织单位”。

3.根据《重庆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修订)》文件精神,成功参加校赛及以上,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个性化模块中创新实践环节的2个学分。

(三)政策奖励

按照附件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教高发〔2021〕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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