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几乎每个人的微信朋友圈里都有几个“微商”的身影,很多人会通过微信购物。但你知道吗?朋友圈里的这些产品,可千万不能买!
朋友圈卖的“降糖保健品”
检出有毒有害成分
日前,浙江史上最大一起有毒有害“保健品”案破获情况被警方通报,涉案金额超16亿元,扣押相关产品10万余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4人。
而令人担心的是,涉案团伙从2016年5月初至今年1月21日期间,已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向全国销售了超过4200万盒“保健品”。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本案涉及的6种产品一共分5个批准文号,查询后发现,所有的产品和批文都是造假的。
2个批准文号没有数据——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30327的产品“基因口服胰岛素II代(圣方牌知葛胶囊)、苦瓜养胰素(圣方牌知葛胶囊);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30690的产品“通脉化糖”。
3个产品相关数据与国家局网站数据库信息有很大差别,相应的批号还有另一种产品,所以基本可以认定为冒用——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60176的产品糖必平(华平牌黄芪丹参铬胶囊);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90373的产品粮田葛芪参胶囊(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
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60490的产品仁合胰宝(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
如果家里有高血糖病人,赶紧查查有没有从“微商”手中买过这6种产品。
这6种产品违规添加了名为“格列本脲”的西药,含量不明。格列本脲又叫优降糖,是一种降糖效果明显的西药。但由于副作用比较明显,许多患者并不适合服用。尤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格列本脲更是非常危险——长期大量服用,最终会造成病人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导致死亡。
生产这些“保健品”的是安徽亳州的张姓男子。他向警方交代,从药厂进来的西药,成本大约是3元钱100粒,自己调好配方做成成品药后,以一盒150元的价格卖出。他表示,产品到底有多少危害,自己不清楚,也没有考虑过。
进口“网红药”不要跟风买,
有些甚至是处方药
太田胃散、便秘治疗药、EVE止疼药、小儿用止咳水……常上微信的朋友,应该对这些药不陌生,它们是来自日本的“网红药”。
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国外“网红药”,有些甚至是处方药,存在不小的副作用。
例如:像网上宣传1岁儿童就能使用的大正感冒药,其成分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磷酸双氢可待因等9种成分。
其中可待因类、麻黄碱类等药物成分均为国内严格限制使用。且说明书上明确注明:未满2岁的幼儿,应先接受医生的检查,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服用;未满12岁的儿童,也需要先接受医生检查。
每年,浙江省玉环市人民医院都会收治因擅自使用进口药品而出现不良反应的病例,甚至有病人因服用含有华法林成分的药物导致尿路出血,危及生命安全。
因此,确需用进口药的,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遵医嘱使用。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经药品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方可批准进口,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朋友圈“神效”化妆品
暗藏健康隐患
在朋友圈里,有不少“微商”售卖面膜等化妆品,并称有“神效”。有消费者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皮肤可能确实变得光、嫩、白。
但实际上,其中很可能添加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糖皮质激素,长期使用会形成激素依赖性皮炎,甚至导致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还有一些祛痘产品非法添加了抗生素类药物,长期用易引起接触性皮炎等。
近些年,瘦脸针、水光针、美白针等美容针剂受到一些消费者的欢迎。在一些人的微信朋友圈,类似产品也在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微商”售卖的药剂和医疗器械,往往是从网上购买或从境外代购的。而非法的注射设备及注射物,因来源不明,危险程度可想而知……
此外,按照我国关于医疗美容的规定,即使有护士资格证,没有医师资格证也是不能进行医疗美容注射等业务的。
因此,别被朋友圈里天花乱坠的“微商”广告忽悠了,还是应该去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美容。
朋友圈里面的这两种车
买了只能认栽
在朋友圈里,不少人都见过卖低价车的。五折、三折......当各种豪车出现在眼前,你有心动过吗?天底下还有这么便宜的好事?
提醒了,这两种车可千万不要买!
第一种是抵押车。何谓抵押车呢?顾名思义,就是指正规手续,抵押给私人、典当行、企业的(一般抵债)车。抵押车看似手续齐全,但不能过户。
抵押车风险很大,如果原车主没有偿还能力或拒绝还款,那么,即便掏了钱,车还是要被强制收回。
第二种是走私车。走私车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常进口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进口车辆。相信大家光听到“走私”俩字就知道这种车问题的严重性了!买了车会被收回不说,甚至还可能会被判刑。
朋友圈自制美食,慎买
谁的朋友圈里没有几位“美食家”,有些人由此打起生意经,在朋友圈销售所谓的“私厨出品”“辣妈作坊”“萌货点心”等食品。
对于这些家庭自制美食,可要小心甄别了。毕竟,一来没有实体店、二则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旦吃出问题,不仅维权艰难,还会伤害朋友之间的感情。
今年2月,食药监总局就曾约谈部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要求对“网红食品”的监管手段应当创新,以互联网手段和社会治理手段相结合,对大案要案从重从速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擦边球敲打警告。
这些也不能在微信朋友圈卖否则可能被抓!
案例一
微信上不可销售“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017年11月2日,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案例二
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微商们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
微信代购彩票被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微信代购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五
微信上卖淫秽视频被判刑
日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2月,叶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点进微信好友的朋友圈里,发现了一则低价招收代理的广告。当时她处于待业状态,没有任何收入,看到这个只要点点手指头转发就能赚钱的“生意”,她心动了。随后,叶某交了300元入会费,成了所谓的“代理”,还被推荐进入两个名为“电影交流群”和“新资源群”的微信群。
叶某表示,群里的资源很多,都是给“代理”用来销售的淫秽视频。她在加入“代理”后,逐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用群里别人转发出来的一些交易成功的照片打广告,发展自己的“代理事业”。期间,她通过群里的资源向微信好友贩卖了22部5元—20元不等的淫秽视频。她的疯狂转发,很快便引起了公安民警的注意。
2016年4月8日,叶某经当地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自首。据了解,叶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共出售淫秽视频22部,从中牟利170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22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六
微信上卖假名牌被判刑
2014年,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
经讯问,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这些你都清楚吗?
总而言之,
对在朋友圈售卖的产品,
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购买。
在朋友圈卖东西
也一定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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