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从国外帮忙代购百达翡丽手表,拿到货物后却发现表卡产地有问题,耿女士将樊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返还购表款折合人民币28.9万元。
10月2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耿女士诉称,2018年5月28日,她通过银行转账向樊先生转账4.7万美元。2018年6月6日,耿女士与樊先生通过微信商定,由樊先生为耿女士在纽约表行代购一只百达翡丽手表。2018年6月7日,樊先生告知耿女士已完成代购工作,手表共计4.12万美元。2018年6月26日,耿女士收到了手表但未收到与手表配套的表卡。双方就此进行沟通,2018年7月19日,耿女士收到了樊先生发送的手表表卡照片,表卡显示该手表于2018年5月23日于突尼斯购买,早于樊先生告知耿女士的购买时间,购买人显示为“匿名”。2018年8月9日,樊先生返还耿女士5200美元。2019年1月23日,耿女士经与表行和樊先生沟通,得知与樊先生对接的“工作人员”并非纽约任何一家表行的工作人员,该表的消费凭证也是伪造的,樊先生也未将耿女士提前汇给樊先生的购表款支付给表行。耿女士认为樊先生的上述行为明显构成欺诈。
被告樊先生不认可耿女士诉讼请求,其辩称,双方基于朋友信任关系代为购买手表,只是口头商定代购事宜,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樊先生之前系在美国华盛顿大学工作,并非专业代购,只是按照耿女士的要求提供帮助,并且购买的整个过程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有些具体环节樊先生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而且耿女士支付给樊先生的购表款项,在购表完成后按照剩余的美元通过银行卡方式予以返还,基于朋友关系没有获利,没有具体欺诈行为和欺诈事实基础。
樊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一般谨慎的注意义务,代购行为完成已经超过1年,耿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表并非假表或者存在其他瑕疵,且已实际使用,故请求法院驳回耿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樊先生是否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构成欺诈进行辩论。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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