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看到物美价廉的物品时,是否会产生买上一堆带回来的想法?或者收到亲友们的“代购”请求呢?留学生小马帮亲朋好友带了4只手表,却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没收手表,缴纳罚金。
【案情回放】
小马在韩国留学,帮亲朋好友代购了2只宝玑手表、2只格拉苏蒂手表,没想到过关时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海关当场查获。
庭审中,小马表示,格拉苏蒂手表折后价为5000美金,因为是现金付款,并没有保留表盒、表卡和小票等物证。据了解,完税价格认定的第一顺位是真实交易价格,往往参考发票、刷卡单、银行记录上的数字,如果这些都没有保留,海关就会根据“国内市场批发价格”计算出鉴定价格。根据鉴定,格拉苏蒂手表完税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根据案发时高档手表关税30%的税率计算,仅这一只手表就要缴纳3万元人民币的关税。
法庭审理后认为,小马违反海关法规,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达人民币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不过小马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还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小马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并将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以案说法】
走私
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司法实践中,一年内曾因走私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比例较小,绝大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皆因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引发。
应缴税额较大
“应缴税额较大”是什么概念?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以关税为例,关税=完税价格×税率。
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认定第一顺位是真实交易价格,往往参考发票、刷卡单、银行记录上的数字。但是,国外购物一般没有发票,刷卡又是多件商品一起买单,无法体现每件商品的单价,或者有人喜欢用现金付款,银行记录根本无从谈起。此时,海关就会根据“国内市场批发价格”计算出鉴定价格,而这个价格往往高于真实购买价。
该案中,格拉苏蒂手表折后价5000美金,但由于留学生没有相关票据证明其说法,只能进行鉴定,最后完税价格认定为10万元人民币。
税率
购买计算机、数字照相机、奶粉等食品饮料、玩具、鞋靴要买到66.67万元以上;衣服、裤子、围巾等纺织品、一般运动用品、自行车要买到33.33万元以上;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化妆品、烟、酒超过16万元就要小心了,因为税率高,超过16.67万元就能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关税税率的高低也会因商品品名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手表的税率是20%,但审定价格在10000元及以上的高档手表则是30%(本案审理时高档手表关税税率为30%,2016年4月关税税率调整后,高档手表关税税率为60%)。
在进行海外代购时,一方面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尽量索取发票,另一方面如果预估税款超过10万元,回国的飞机上应填写海关申报单,过关时选走红色申报通道。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物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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