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代购和熟人经济盛行的时代
朋友圈变成了“生意圈”
不少境外导游利用天然的职业优势
兼职成为了代购买手
但是
你朋友圈里的“导游”代购真的靠谱吗?
近日
某法院审理了一起
男子借导游身份虚假代购的案件
该男子终获刑有期徒刑五年
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
宋某2010年入职某国际旅行社从事领队工作,2017年其因不具备职业资格自动离职,但其仍频繁出入境外并在朋友圈中发布代购信息。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宋某以海外代购,帮助预定酒店、机票,借款等名义先后骗取了14名被害人70余万元。被害人多通过朋友介绍、海外跟团游等方式与宋某相识,有些人和宋某还是多年的朋友。由于交付钱款后却迟迟未收到货物且联系不上宋某,不少被害人意识到上当受骗,去公安机关报案。宋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所有被害人全部损失。经查,宋某于2019年4月开始频繁出入澳门赌场,所骗钱款均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赔所有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其对吴某无诈骗故意,其虽然是以代购手表名义收取的钱款,但在无法按期交付手表时,其父亲已代其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因此二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另外,其以借款名义向多人所借款项系民间借贷,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宋某辩护人主张宋某和吴某之间为民事纠纷,不应纳入犯罪数额;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宋某于2019年4月以代购手表名义收取了吴某33.2万元费用,但其并未按照约定为吴某代购手表,而是将资金用于赌博或消费,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宋某家属在案发后代宋某退赔仅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此外,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无归还意图及归还能力时,对部分被害人系以借款名义行诈骗之实,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借贷式诈骗。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诈骗罪的行为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与行为人以借款为名诈骗或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借条等借款型诈骗在客观行为上非常相似,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的真实用途、欺骗的内容与程度、案发前是否存在实际的还款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行为定性。
02
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当然,诈骗罪的处罚标准不是唯数额论。如果行为人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警方提示
1.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商品或服务。不要轻信微信朋友圈,导游职业的变化性较强,自由度较大,谨慎核实代购者的身份信息,找到靠谱的代购。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网购频繁,大家要提高警惕。
2.消费者应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在代购过程中,要避免直接付款给代购者,否则在款项支付后没有收到商品或者收到名不副实的商品时无法及时保障自身财物安全。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时应在确保收到货品完好后再确认付款。另外要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一旦发现被骗应当及时报警,第一时间维护自身权益。
3.代购者应当合法诚信代购,我国法律对代购商品的品类、数额及用途均有所限制,代购者切忌在法律的边缘游走,更不能以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企图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是愚蠢的,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行为定性。
发布: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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