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一般分为私人代购和网络代购两种模式。那么,海外代购真的靠谱吗?海外代购有哪些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案情速览】
2017年3月,刘某在朱某淘宝网店上购买了泰国燕窝6盒,每盒158元共计948元。当日,朱某通过快递发出该批货物,两天后,刘某收到该批货物。刘某收到该批燕窝后,认为该货物没有中文标签、是假货,要求退款并赔偿,朱某不同意,刘某就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朱某退回货款94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94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刘某提供的订单物流信息显示,刘某购买的燕窝虽然是朱某从国内寄给刘某的,但由于朱某卖给刘某的燕窝是泰国生产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根据我国法律不得入境。故朱某应当退还货款。同时,由于刘某既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批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因使用该商品而受到损害,故刘某诉请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朱某经销的涉案商品标识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最终判决朱某向刘某退还货款948元。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海外代购存在以下风险:
一、产品安全风险
许多人海淘产品都是通过私人代购方式进行。如果购买人对代购的产品指示不明确,则存在退货困难的风险。如果代购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实际购买人很难向境外售货方提出赔偿,即使提出赔偿,还存在海外诉讼成本大的问题。一旦涉及产品安全和质量问题,私人代购人往往一推了之,让购买人承担全部的风险。
二、税收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规定,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的,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许多职业代购人都是通过直接到境外,以私人名义购买商品代购赚取差价,一旦未按规定执行、不交关税,就会涉嫌逃税。
三、第三方代购平台风险。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代购网站海淘商品,除了可能遇到私人代购者遇到的风险外,还可能面临代购网站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代购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风险。
四、刑事风险。
2013年,某航空公司空姐李某,就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如果海外代购的是药品,还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我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该规定,个人可购买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海淘药品无论是个人自用,还是代购销售,均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一旦过量,就有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我不是药神》影片原型虽然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但起因就是源于海淘药品。
因此,大家通过境外购买食品、化妆品等商品时,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理性合法海淘。同时还要保存好购买凭证,尽可能掌握销售方、代购人的相关信息,以利于后期维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二、《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 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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