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海外代购而被判刑的案例并不鲜见,最著名的就是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李晓航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后在京一直无业。2008年夏,她在网上开了家名为“空姐小店”的网店。
李晓航说,起初她在网上销售化妆品,货品来源是从代购店进货。
后来在2010年至2011年8月间,她与同伙预谋,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网店销售。
2012年9月,李晓航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重判有期徒刑11年。2013年“离职空姐走私案”重审改判,刑期由1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实刑)。
【海外代购逃税超5万就构成走私罪】
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建中说,许多从事代购的卖家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和代购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偷逃税款超过25万元的构成犯罪)。
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金建中解释说,对于代购,中国关于打击走私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海关法》中,对个人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代购不等于违法,“合理自用”是关键】
金建中律师解释,通俗来讲,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己买来自用或送人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就涉嫌走私,所以海关缉私执法文件里面一直强调“合理自用”。
金建中律师说,有些所谓的“代购”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比如说你帮别人代购,但收件人和报关身份证都是别人的,这样可以理解成是那个人自用,只是帮他下单。
此外,金建中律师还提到,转售或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同样会构成走私罪。
因此,代购虽然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实际上,购买被认定为走私物品的代购品,的确会涉嫌违法犯罪。
【带入境的自用货物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
按照现行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中国籍居民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进境旅行自用物品中的我国产品,海关不予管理。
【如何区分海外代购和走私?】
严格来说,除了主动申报纳税(现在淘宝上基本没有),代购都是走私行为,是否犯罪看是否达到起刑点。不过和海淘很难区分,实践中不怎么抓。
从立法本意来说:
何谓走私?本来应该收到关税,因为你的行为(代购,自用过关但超金额),该收的税少收或者没收到,你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
每个进入中国的非从境内带出去复带回来的物品,都要上税!TG只给中国公民每次入境(包括人肉、邮寄)5000人民币自用商品的免税(关键字:自用,5K)。
【朋友圈代购未来将被视为走私】
如今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购,除假货外,多是由售卖者从境外邮寄,被理解为自用物品,仅需缴纳小额行邮税。但实际上,这些货品被以商品形式进行销售,累积一定数量后就需经过海关报关,缴纳其他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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